呼應 | 智能快件箱超時須收費,合理嗎?

最近,中心城區市民王先生遇到了件郁悶事。他的快遞常被放在小區的智能快件箱內,有時因超時被收費,“為什么快遞放柜子里了才短信通知?超時收費標準是否有依據?”王先生有些疑惑。
有類似困惑的不止王先生一人,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網購已經成為市民生活常態,為解決快遞寄送的“最后100米”,智能快件箱成為一些小區居民寄收快遞的有效途徑,也廣受市民關注。記者對中心城區部分小區使用過智能快件箱的居民進行了了解,他們的疑問主要分兩類:
其一:如快遞件超時要收費,收費依據的標準是什么?
其二:快遞件放快遞箱前是否應征得收件人同意?已經放快遞柜了再事后發短信“通個氣”,合規嗎?
記者咨詢市郵政管理局工作人員。對方稱,目前智能快件箱的進場小區、使用等屬于市場行為,收費由“看不見的手”調控;既然是市場行為,快遞放入智能快件箱前得收件人同意;若短信通知收件人,收件人不作回應,目前的情況是視同默認,對于這部分的相關管理條例還有待完善、細化;后續市民對智能快件箱寄收快遞服務如有不滿,可向該局反映,該局在核實情況后將督促相關企業整改。
對于智能快件箱,不單單本市,許多城市都出現過討論之聲,也曾有過小區物業自建快遞柜、快遞柜因“超時收費”遭小區暫時停用等現象。
記者咨詢智能快件箱行業某企業相關負責人許先生,該企業是目前我市智能快件箱行業的龍頭企業。對方稱,智能快件箱要進駐小區,一般是與場地方談合同,類似“租店面”;快遞件存放智能快件箱的收費標準、依據等是根據企業相應情況制定的,為保證便民性,快遞件會有一定的免費存放時長。“快遞員和終端消費者都是我們的用戶。對于快遞員,我們強制要求他們把快遞件投放進智能快件箱前須先征得消費者同意。”許先生表示。
福建福寧律師事務所馮從福律師認為,根據《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應當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約定的名址提供投遞服務。寄件人交寄物品時指定智能快件箱作為投遞地址的除外。”
“當個體業主不同意收取超時費,智能快件箱企業單方面收取超時費的規定,對小區個體業主沒有約束力,不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業主可以明確拒絕。”馮從福律師表示,在某個具體的寄、收件人操作快遞柜時,智能快件箱企業發出相關收取超時費的提示是向業主個體發出簽訂補充協議的“要約”,只有寄、收件人作出同意承諾時,雙方才達成合同并依法生效;智能快件箱的使用應充分尊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若未經收件人明確同意就將快遞件放進智能快件箱,所產生的費用,消費者可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追償。
對于小區的智能快件箱,市民們呈不同看法,但“服務為王”的觀點相同。一些市民認為,智能快件箱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快遞的寄收,該行業的營收主要來自消費者,行業要做大做好,不能只是企業對收費和服務的 “單邊考量”,而應秉承用戶至上的理念,做好服務樹好口碑,只有把消費者置于第一位才是企業長久發展之道。
還有些市民認為,對于不提前通知用戶即放入快遞柜等行為,消費者可以選擇“用腳投票”,有權拒收或不使用智能快件箱,倒逼相關企業提高服務質量;智能快遞柜是市場經濟的產物,企業根據運作模式、盈虧狀況等來定價,這屬合理,但還是要以消費者的滿意度為導向,把收費標準向有疑惑的用戶講清楚說明白,待用用戶習慣養成、市場規模壯大,生意自然細水長流。

圖片說明:智能快件箱取讓市民在收快遞上有了更多選擇(圖片與正文無必然聯系)
來源:閩東日報·新寧德客戶端 記者 余根坤 文/圖
編輯:淑琴
審核:林翠慧 周邦在
責任編輯:陳淑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