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率先出臺社區矯正經費保障意見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以下簡稱“社區矯正法”),適應法律對社區矯正場所建設、社會力量參與、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等提出的新要求,近日,省司法廳、省財政廳在全國率先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經費保障的通知》,強化社區矯正經費保障,規范資金使用渠道,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進一步修訂完善社區矯正經費開支范圍
(一)為社區矯正場所建設提供經費支持。為加強社區矯正場所建設,開辟社區矯正中心標準化建設經費使用的政策渠道,新增“社區矯正中心標準化建設及維護費用”開支項目。
(二)建立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和村(居)民委員會等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激勵機制。為加強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職業保障,充分調動社會工作者和村(居)民委員會等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積極性,新增“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和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協助做好社區矯正工作補助費”以及“組織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活動補助費”開支項目。
(三)為暫予監外執行病情復查提供必要保障。針對存在少數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因生活困難,無法負擔病情復查費的情形,本著依法準確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以及執法有尺度、監管有溫度的原則,新增“生活困難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病情復查費,病情審核小組專家的鑒定費”開支項目。
(四)規范開支項目表述。根據社區矯正法和實施辦法的規范性表述和工作要求,將原開支項目“組織集中教育、心理矯正、社區服務等活動所發生的資料費、場地費等”的表述修改為“組織教育、心理矯正、公益活動、職業技能培訓與就業指導、社會關系改善等教育幫扶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將原開支項目“適用社區矯正調查評估費,社區矯正執行變更案件辦理費,檔案文書費,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風險評估、突發事件處置費”的表述修改為“對社區矯正對象開展調查評估費、報到登記、通信聯絡、信息化核查、實地查訪、電子定位監管、考核獎懲、案件調查核實辦理、突發事件處置、檔案管理等監督管理費”。
(五)增加兜底條款。在原有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管理費、社區矯正工作經費、社區矯正設備費三個開支項目外,增加了“其他費用,包括社區矯正工作產生的其他相關費用”這一兜底條款,進一步增強社區矯正經費開支的適用性和合理性。
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經費保障
(一)建立經費動態增長機制。要求各地積極完善社區矯正經費保障制度,結合當地財力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建立社區矯正經費動態增長機制。
(二)制定各級經費保障標準。要求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社區矯正經費保障和開支范圍,結合當地工作實際,制定本地區社區矯正經費保障標準,于2023年12月30日前報省財政廳和省司法廳備案。
(三)確定省級以上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標準和依據。明確省級以上社區矯正轉移支付根據省級對縣(市、區)的補助標準和社區矯正對象的人數進行分配。
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經費管理
要求各級財政部門足額安排社區矯正經費預算,不得用中央和省級轉移支付專款抵頂同級財政安排的社區矯正經費。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社區矯正經費使用管理,要堅持專款專用,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省司法廳和省財政廳將適時對各地社區矯正經費保障、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該通知的出臺,進一步提高我省社區矯正工作經費保障水平,為推進社區矯正現代化提供了堅實的經費保障。下一步,省司法廳將與省財政廳密切配合,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將社區矯正經費保障落到實處,確保社區矯正工作高質量發展。
來源:新福建、中國福建
編輯:林宇煌
審核:劉寧芬 林珺
責任編輯:林宇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