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征求意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關不繳納社保的約定無效
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對仲裁時效、勞動關系等方面做出規定。
征求意見稿明確,用人單位基于勞動關系以股權激勵方式為勞動者發放勞動報酬,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給付股權激勵標的或者賠償股權激勵損失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但因行使股權發生的糾紛除外。
此外,征求意見稿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勞動者請求參照適用勞動法律法規處理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護、職業危害防護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等爭議的,法院應予支持。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關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無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支付經濟補償的,法院應予支持。同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后,請求勞動者返還已給付的社會保險補償的,法院也應予支持。
實際審判中,勞動者常常以單位故意調崗、改變工作地點逼迫勞動者辭職為由,狀告用人單位。對此,征求意見稿明確: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對調整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的合法性負舉證證明責任。同時,列舉出六種情形,勞動者主張調整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違法的,法院應予認定:不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非出于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客觀需要的;勞動者的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存在不利變更且未提供必要協助或者補償措施的;勞動者客觀上不能勝任調整后的工作崗位的;存在歧視性、侮辱性等情形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的。征求意見稿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調整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勞動者以用人單位不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的,法院應予支持。
此外,征求意見稿對仲裁時效、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續訂、競業限制等方面做出規定。本次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12月22日。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編輯:何冰如
審核:林翠慧 周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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