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關乎女職工權益保護的提示函,請全市用人單位查收!
寧工勞監函字〔2026〕2號
寧德市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單位:
2026年是“十五五”規劃開局之年,也是《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施行第六年。為進一步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根據《福建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女職工勞動權益保障重點事項提示如下:
一、保障平等就業與職業發展權利。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崗位安排、晉升、培訓、薪酬等方面,不得因性別歧視女職工,應為女職工提供公平的就業機會和職業待遇。
二、落實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資、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關系。勞動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除女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外,合同期限應自動延續至“三期”期滿。鼓勵為“三期”女職工提供心理關懷、健康指導與崗位支持。
三、依法參加生育保險并足額繳費。用人單位應如實申報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鼓勵為靈活就業及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繳納生育保險。
四、關愛女職工身心健康。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防護措施,定期開展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含婦科項目的健康體檢,三十五周歲以上女職工應增加乳腺癌、宮頸癌篩查。
五、嚴格執行產假、哺乳時間及育兒假規定。符合《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生育享受158天至180天產假,男方享受15天照顧假;流產產假根據有關規定分別享受15—30天、42天或98天。懷孕不滿三個月、七個月以上及哺乳期女職工,每天安排1小時休息或哺乳時間(每多哺乳一個嬰兒增加1小時),不得安排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子女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兒假。
六、推動集體協商與女職工權益專項保障。就平等就業、職業發展、薪酬待遇、生育保護、工作家庭平衡、防治職場性騷擾等事項開展集體協商并納入集體合同和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
七、推進家庭友好型工作場所建設。女職工較多或比例較高的單位,應結合實際設立“媽媽小屋”(女職工休息哺乳室)等設施。支持采取彈性工作安排、靈活辦公、托管托育服務等措施,幫助職工平衡工作與家庭。
寧德市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
(寧德市總工會代章)
2026年3月6日
來源:寧德市總工會
編輯:林哲雨
審核:藍青 梁輝約
責任編輯:林哲雨
(原標題:這份關乎女職工權益保護的提示函,請全市用人單位查收!)